1.投保地区: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人士投保。
2.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3.如实告知: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4.信息变更: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联系在线客服或拨打服务电话400-810-2688,办理变更事宜。
5.发票领取:如您需要纸质保发票请联系400-810-2688向客服人员索取,邮费需投保人自行承担。
6.保费支付方式:客户购买本保险产品时可自主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保费支付。
7.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8.【公司偿付能力告知】我公司2018年第4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1.64%,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1.64%,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
9.【公司风险综合评价】中国保监会发布了2018年第3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我公司被评定为B类。
二、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含)
4、本人已知晓本产品在网上投保申请日后次日零时即生效;
5、本人已知晓本产品仅可购买一份,多投超出部分无效;
6、本人已知晓本产品生效后退保有损失;
7、本人已知晓本产品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免赔额200元;
8、本人已知晓本产品仅承保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时发生的保险责任;
9.本人同意你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10. 本人同意贵公司为本保险及与本保险之相关服务的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无论该资料是从本投保申请或其他地方所获取。本人理解贵公司为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可能会与第三方机构、组织或个人合作,此类合作可能需要使用本人的个人资料。在此理解下,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与贵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收集的本人的个人资料用于:(1)该保险的投保审核;(2)该保险的理赔;(3)提供与该保险有关之服务;(4)与本人联络。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010-85408000
传真:010-8540801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意外险责任、医疗险责任】。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
经营范围:
1、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2、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3、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仅限临时分保分入);
4、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5、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联系方式(客服热线):95522转3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010-85408000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传真:010-85408018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责任免除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离开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五)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八) 恐怖袭击;
(九) 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 被保险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十三) 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第二条 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条款
第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4)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8)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1)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关于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2) 在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国家或者地区驾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1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第二条 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 出险后请24小时内拨打95522热线报案
2. 根据保单条款约定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3. 经审核后符合保险责任,获得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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